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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打水漂”?法律新规上保险

门店关停、卷款跑路、承诺服务未能兑现……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已渗透健身、美容、餐饮、理发、教育等生活各个场景。随之而来的消费陷阱接踵而至,严重影响消费信心,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为消费者集中反映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突出矛盾提供解决路径,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合法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2023年至2024年间,原告刘某先后向某美容机构支付“水光套餐”“面部提拉”预付款共计2万余元。然而,仅在享受部分服务后,刘某就因怀孕无法继续接受剩余服务项目。2025年1月起,刘某多次通过微信、面谈等方式要求美容机构退还未消费款项,均遭拒绝,遂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刘某怀孕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消费者身体健康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刘某有权解除其与某美容机构之间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未消费的预付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初审:韩蕊
复审:姚丽
终审: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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